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桂学者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加强我区高层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桂学者”是受聘于自治区批准设置的八桂学者岗位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从2010年到2020年,争取累计吸引和培养八桂学者100名,培育100个以八桂学者为核心、400—600名中青年科研技术骨干为中坚的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
第三条 八桂学者制度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导实施,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八桂学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八桂学者岗位设置,服从和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向自治区优先发展的14个千亿元产业、重点培育的4个新兴产业和其他重点领域、重点学科倾斜。
第五条 八桂学者岗位设置,与我区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要科研创新平台和优势企事业单位建设相结合,与自治区千亿元产业研发中心、人才小高地、博士后“两站”建设相结合。优先支持具有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发展潜力的基础研究和学科建设,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市场广阔、效益突出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八桂学者设岗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支持设岗领域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八桂学者及其科研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拥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近5年承担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重大科研、工程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的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奖励;或科研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条件,自然科学类拥有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人文社科类拥有价值8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
(四)产学研结合紧密,具备与国内外研究机构联合研究开发的条件,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础较好。
第七条 八桂学者岗位设置一般每两年组织申报一次,每个岗位每轮设置期限为5年。设岗程序为:
(一)具备设岗条件的单位,向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八桂学者设岗申请;
(二)设岗申请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自然科学、人文社科两大类,分别报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
(三)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设岗申报进行集中评审,拟定设岗方案;
(四)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设岗方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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