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类企业免征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16类行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税收政策“及时雨”助力北部湾开放开发
6月2日,南宁市地税局召开驻邕媒体通报会,介绍了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6类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16类行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6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四成
据南宁市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黄芸介绍,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对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具体明确。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中,有6类企业可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目前,企业所得税40%由地方分享,其他上交中央。也就是说,实施这一政策后,6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减少四成。
这6类企业具体是:从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在北部湾经济区内,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以及享受“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在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税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此外,在经济区内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批准后,3年内也享有这一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对已经享受15%税率或减半征收的企业,是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企业所得税减免。比如,某家企业已被批准实行15%的税率缴税,现在只需按9%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无论是企业的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凡是在南宁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都可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不过,如果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有一方不在南宁,必须要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
据统计,今年5月这一优惠政策发布后,南宁地税部门便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了梳理,并展开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工作。截至5月31日,已为62户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办理了相关手续,减免金额达3164万元。
主营收入超七成免征两税
据介绍,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方面,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符合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指导目录的企业,如果其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并且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可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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