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
1.对十六类行业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指导目录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的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并且企业以前述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2.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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