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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北部湾开放开发 南宁地税落实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以下六类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40%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

    (2)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享受 “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3)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

    (4)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

    (5)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6)在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以上企业在享受免征属于地方分享40%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实际只用缴纳原来应纳企业所得税的60%。

    2.享受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

    南宁市范围内符合上述六大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享受《若干政策规定》中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论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凡是在南宁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均可按《若干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的总机构在南宁市范围内,分支机构不在南宁市范围内的,或者分支机构在南宁市范围内,总机构不在南宁市范围内的,对已享受《若干政策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总分机构必须要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若干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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