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曾经报道,在南宁市一些小区特别是城中村,将房屋分拆、隔断出租的“群租”现象较普遍,失窃、赌博、传销等不安定事件屡有发生。新《办法》明确了对部分房屋出租的限制。
为了方便民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法》明确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登记备案,还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
这次修订,改变了原来对于“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备案的要求,明确由房东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对登记备案的程序,以及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和注销手续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次修订,南宁市首次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关系纳入管理范围,扩大了适用范围,填补了城中村等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管理的空白。
11月4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重新修订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4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人民政府日前审议通过了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南宁市人民政府日前审议通过了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