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志愿服务发展,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倡导“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文明风尚,鼓励和引导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努力形成“人人争当志愿者”的良好氛围,依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2号)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文明办〔2016〕1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