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知情权和隐私权如何权衡? | |||||||||||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审查稿)》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有望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除了“艾滋病人滋事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草案审查稿明确,今后艾滋病检测将采用实名制,艾滋病感染者有义务将病情告知伴侣。 草案审查稿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了艾滋病检测实名制,要求受检测者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址等真实信息,而检测机构应当为受检测者保守信息秘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感染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草案审查稿明确规定了检测结果告知义务和授权告知:对确诊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控机构代为告知;如不告知,疾控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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