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 > 首页栏目 > 滚动新闻 > 正文

新政!南宁拆迁安置不再安排实物留地,产业物业不允许分割和转让 (2)

2021年01月28日 08:46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陈丽婕

安置项目用地应公开出让

在被征地农民选择将留用地指标以置换物业方式兑现的情况下,具体用于置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该由谁来建设?

《办法》明确,用于建设置换物业的地块原则上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地块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进行安排。

公开出让前,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提前拟定安置方案以及安置物业的建设要求,确保竞得土地的开发商,提供的安置物业在面积等方面满足安置需求。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商,将在土地出让成交现场签订安置合作协议书与建设合作协议书。

这也就是说,被征地的村集体将不再自己“包揽”安置房的开发建设工作。项目开发由专业的开发商通过公开“招拍挂”竞得土地后进行,项目建成后,按协议约定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安置房。

被征地农民拿到安置物业后,能否向外转售?《办法》强调,产业安置留用地指标置换的商用产业用房,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方式自持,不得转让,且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将备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持部分,不得分割、不得转让”。

已开工项目将接受调查评估

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留用地项目,将如何处理?《办法》明确,这部分项目将由相关部门依据批准用途和建筑安全等规定开展调查评估,属违法建设的,按规定进行查处。

同时,《办法》还提出,对于2021年7月1日前完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协议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生效的,以及在《办法》生效前已取得规划定点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或虽未取得规划定点但市政府已明确同意采取实物留地方式安置的,可保留实物留地。

这部分实物留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招拍挂”公开出让、转让(合作)开发、自主开发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开发利用。但不论是选择转让(合作)开发还是自主开发,开发商、代建方都必须在政府指导下,通过公开的方式确定,而不能再由村集体私下与某一家开发商协商确定。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上一页 
第 [1] [2]  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更多精彩图集推荐